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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從融資到人力調整:企業在美國關稅政策壓力下的多重解方
從融資到人力調整:企業在美國關稅政策壓力下的多重解方

       
面對美國關稅新政策帶來的挑戰,行政院推出「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1]」,協助企業資金周轉、研發創新及海外布局。經濟部同步祭出四大措施[2],包括「外銷貸款優惠保證加碼」、「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貸款加碼」、「研發轉型補助」及「爭取海外訂單」等,並放寬申請資格、簡化文件,自今年8月7日起受理申請。

       在資金支持方面,經濟部針對中小微企業提供最高3,500萬元、利率優惠至2.22%的貸款,並加碼信用保證及利息減碼;非中小微企業亦可申請最高1億元的外銷保證。另在研發與市場拓展上,中小企業可獲最高500萬元的個案補助,產業聯盟最高4,000萬元,用於研發創新、設備更新及跨域整合。同時,企業聯合開拓新市場如設立展示中心、倉儲據點或拓展代理商,也可獲最高2,000萬元的補助,以提升技術能量並強化海外市場競爭力。

       以上是政府針對企業端的現有補助方案,除此之外,本文擬從我國企業因應關稅挑戰,為企業整理採取必要人力及職務調整措施時,可採取之適法方案,包含:縮短工時、大量解僱、配合整合性就業、職務再設計。

一、在迴避解僱的前提下,可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共度難關

       
「無薪假」實際上是指「減少工時」的減班休息。

       勞動部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3]

       實施減班休息前,雇主必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內容應明載時間、方式、期間與工資計算。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如需延長須再次取得勞工同意。即使減少工時,勞工薪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也必須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並於營運恢復後立即回復原有勞動條件。

       若雇主未經同意片面實施減班休息或未依約給付工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且雇主仍須依勞工原薪資額提繳退休金,不得調降。換言之,減班休息必須合法、合意,否則雇主恐面臨法律責任,勞工亦可依法主張自身權益。

二、減班休息措施的政府支持方案

       
為協助企業在景氣波動下維持勞資穩定,政府推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措施[4]。勞工若在與事業單位協議減班休息期間,參加核定的職業訓練課程,可申請最長六個月的訓練津貼,最高每月17,210元;薪資較低者亦可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補助。事業單位若於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員工訓練,且維持僱用規模九成以上,更可申請最高350萬元的訓練費用補助,協助企業藉此強化員工專業技能。

       另一方面,政府亦設計「僱用安定措施」保障勞工薪資。凡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超過30日,並經主管機關通報的勞工,可申請薪資差額補貼,依減班前後薪資差額的五成核發,並可與訓練津貼合併申領。申請方式可由勞工自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或委託雇主彙辦,並可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完成線上申請。此舉在兼顧勞工生計的同時,也協助企業穩健度過挑戰期,企業可善加利用或協助勞工辦理。

二、如因解僱必要,需遵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程序規定
 
     
鑑於景氣回升時重新招募員工之成本高昂,建議企業仍宜將大量解僱視為最後手段為慎。惟如企業審慎衡量後,認為實有以部門為單位解雇之必要,則企業需留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事業單位在實施大規模解僱時必須遵循的程序與義務。

       據此,雇主在符合大量解僱條件時,須於60日前提送解僱計畫書並於公告後[5],10日內與勞工進行協商,必要時可成立協商委員會,由政府、勞資三方共同參與[6]。主管機關亦會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工銜接職業訓練及就業機會。另該法亦規定,若事業單位日後再招募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應優先聘用先前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同時,政府也會提供法律扶助與必要的生活補助,幫助勞工應對突如其來的經濟壓力。最後,若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經限期仍未清償,勞動部可依該法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出境[7],企業主對此不可不慎。

三、如僱用公立就服機構媒合勞工或推動職務再設計方案,雇主依法可獲得補助

       
勞動部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就業市場造成之影響,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協助企業穩定僱用並強化勞工職能培訓,協助受影響之失業勞工重返就業市場,並鼓勵初次尋職及待業青年接軌職場,特訂定《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8]

       
其中,為協助受美國關稅影響產業的失業勞工再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主動了解中高齡失業勞工之需求,並媒合缺工事業單位,提供客製化服務。雇主僱用經推介之勞工並安排職場導師訓練者,每人每月可獲補助最高12,000元,最長三個月,年度補助額度以180萬元為限。另僱用該等勞工並連續全時工作滿30日者,可依人數按月領取每人6,000元僱用獎助,最長六個月。

       此外,雇主若改善勞工工作環境,可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惟雇主於補助期間須維持僱用規模九成以上,且不得實施減班休息,以確保補助效益及勞工權益。

結語:法遵與韌性並重,企業轉型的雙軌思維

       
在全球經濟變局與政策調整頻繁的環境下,企業除積極爭取政府資源外,更應同步檢視內部人力制度與法令遵循。無論是工時調整、解僱程序或職務再設計,皆須以合法、合意為原則,並善用政府提供之補助與配套。企業若能在轉型過程中兼顧法遵與人力穩定,並引導受影響員工妥善使用政府資源,不僅能降低法律風險,更有助於維護永續治理與組織韌性。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政策與計畫,重要政策《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發布日期:114-5-13。最後瀏覽日期:114-8-28。見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2a893f43-8b03-4c6e-9150-474a2b3b2136
[2] 經濟部綜合規劃司,國際貿易《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發布日期:114-8-7。最後瀏覽日期:114-8-28。見網址: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infographics/Infographics.aspx?menu_id=13724&info_id=346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1日勞動2字第1000133284號函《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114年5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118號函修正。
[4] 勞動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發布日期:114-7-8。最後瀏覽日期:114-8-28。見網址:https://kpptr.wda.gov.tw/cp.aspx?n=1A0E932843EC09E0
[5]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參照。
[6]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參照。
[7]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參照。
[8] 勞動部,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發布日期:114-4-22。最後瀏覽日期:114-8-28。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2665/8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