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國內衛生紙公司與知名紙業公司間爆發商標與專利爭議。對此,該知名紙業公司以「厚」字商標為由,寄發警告函予其合作通路商,意圖影響銷售,卻未合法取得商標權。某衛生紙公司反控對方冒用其「吊掛式衛生紙包裝」專利,並要求該知名紙業公司道歉澄清。
[1] 早前,某知名光電公司於國內市場上濫發警告函情形,亦引發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注,並裁罰新台幣200萬元,及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公平會調查指出,該公司自111年10月起,多次寄發專利權受侵害的警告函給多家大型通路業者,且沒有事先或同時通知該等製造商,請求排除侵害,就向通路商寄發警告函,而且該光電公司警告函內容沒有敘明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而因其行為程序不當、權利濫用,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
[2] 在智慧財產權日益受到重視的商業環境中,企業透過警告函主張權利已成常態。然而,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定意旨:警告函並非無限制的維權工具,若企業或個人未依法律程序發送,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3],而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公平會最新修正的《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企業在寄發警告函前,必須踐行特定程序,確保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這些程序包括:
[4] 1.具備權利基礎:已取得法院判決、調解核定,或專利鑑定報告(新型專利須附技術報告)。
2.事前通知對方:發函前或同時通知可能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3.內容具體明確:警告函須清楚說明權利種類、範圍與具體侵害事實,使收信者能充分理解爭議所在。
企業維護自身權利固然重要,但更應理解法律所設下的界線。警告函若遭濫用,不僅可能損害他人商譽與交易機會,更可能使自身面臨違法風險。公平交易的基石在於「誠信」與「合法」,企業在寄出每一封警告函前,應審慎確認是否具備充分法律依據,並清楚說明權利內容與侵害事實,以符合法律規定與企業經營責任。唯有在合法維權與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市場秩序方能穩健發展,企業也才能在信任與規範中持續成長。
[1] Yahoo新聞:唐古拉衛生紙包裝被控侵權 永豐餘:基於善意提醒:https://tw.news.yahoo.com/%E5%94%90%E5%8F%A4%E6%8B%89%E8%A1%9B%E7%94%9F%E7%B4%99%E5%8C%85%E8%A3%9D%E8%A2%AB%E6%8E%A7%E4%BE%B5%E6%AC%8A-%E6%B0%B8%E8%B1%90%E9%A4%98-%E5%9F%BA%E6%96%BC%E5%96%84%E6%84%8F%E6%8F%90%E9%86%92-114100021.html?guccounter=1
[2] 中央通訊社新聞:LED大廠億光濫發警告函 公平會開罰200萬元: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506260268.aspx
[3]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4]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事業踐行下列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一)經法院一審判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經核定屬著作權受侵害者。(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為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