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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企業名譽或信用受損,也可以提告求償嗎?企業主需要知道的好消息:最高法院最新裁定給出明確答案!
  1.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0 日發布了一項重要裁定,針對一件「請求給付貨款」的案件(案號: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做出了明確法律見解:企業(法人)在名譽或信用受損時,有機會依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1】
  2. 過去的法院見解認為,只有人(例如員工、個人)才有「精神上的痛苦」,而企業沒有情感,因此不能用《民法》第 195 條第1項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改寫自62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決)。
  3. 此次最高法院指出,我國相關民法條文已沿用多年,沒有隨著時代改變,特別是今天網路發達、輿論快速擴散,一家公司若遭誤解或攻擊,其名譽與信用受損,對業務及營運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法院也參考了法國和歐洲人權法院的看法,認為我國應該要跟上國際趨勢,給企業合理的法律保護。
  4. 法院也特別提醒,企業並不是人,沒有「感覺痛苦」這回事,所以只有在名譽或信用的損害已經嚴重到影響公司正常運作,且難以用金錢具體計算時,才有可能成功求償。而且公司還是要自己舉證,證明公司真的受到這種「非財務性的傷害」。
  5. 這項最新判決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代表未來若公司因為被惡意攻擊、抹黑,導致商譽受損,或在網路上被造謠誤導造成業績下滑,有機會依照法律主張權利,要求對方賠償,並有效防堵這類侵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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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要來源:
【1】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新聞稿(114-民大02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47104-11b2d-1.html?utm_source=chatgp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