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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集體勞動法】 工會罷工,公司可以告工會嗎?
一、案例事實背景[1][2]

       某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因與某航空公司(下稱「資方」)團體協約之協商訴求不達,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資方翌日即提起民事訴訟,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3400萬元。歷時近六年,近日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8月22日,最高法院則於114年4月24日作成終審判決。

二、本件資方循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救濟

       民事方面,一審經臺北地方法院審酌後,認定工會的罷工行為難認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資方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資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資方上訴三審後亦遭最高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確定。最高法院113台上1906號判決及歷審判決參照。

       行政訴訟方面,則緣於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會」)申請裁決後,裁決會於109年2月底作成裁決,確認資方向工會求償行為,構成工會法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命資方應於內部網站公告裁決主文後存查。

       資方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撤銷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處分,並確認勞動部要求資方公告裁決主文違法。全案確定。最高行政法院110上402號判決及歷審判決參照。

三、法院得對於罷工合法性進行事後審查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旨揭爭執點,則繫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如何適用,以及何種性質與程度的訴訟請求形成顯不相當,進而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各款所禁止之不利益對待或支配介入類型。

       對此,有論者以為,工會只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完成罷工前置程序,就當然是「合法罷工」,合法罷工既然不得求償,提起訴訟,就是顯不相當。惟,本件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其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之客觀行為事實,其是否具有免責之正當事由,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雇主為維護權益,並弭息雙方間之爭議,而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雖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之不利益,但權衡訴訟權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應認其行使訴訟權之行為具正當性,尚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言下之意,最高行政法院採取的是,法院於合法罷工權取得之外仍可以就罷工中行為作實質審查,以釐清罷工合法性的立場。

       否則,殊難想像罷工權取得之協商僵局、工會投票、調解前置等程序中,有何「危害雇主權益之客觀行為事實」之可能;且若合法取得罷工權者即可於罷工無限免責,又有何於訴訟中釐清之必要?是以,就工會是否合法取得罷工權,與工會罷工權行使是否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法院本得事後就罷工整體行為歷程,實質審查其適法性,而非工會只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完成罷工前置程序,就當然是「合法罷工」。

四、本件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彼此牴觸了嗎?
       需說明的是,法律上,允許人民訴訟權行使,也不保證提起訴訟後當然能獲得結果有利的判決。資方訴訟權行使是否合法,與提起訴訟後資方主張是否有理由,在法律上是兩個命題。從此角度來說,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資方向工會就系爭罷工行為提起求償之訴不牴觸工會法第35條1項各款規定,與最高法院認為資方向工會求償無理由並沒有矛盾。

       然而,無論是哪個命題,法院對於罷工行為之事後實質判斷上,論理上其實都繞不開對於「爭議行為有無違反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工會罷工是否合乎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2項參照)等衡量因素。惟,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間,就工會爭議行為是否合乎誠實信用原則等事項,因救濟之目標與依據不同,則審查密度未必需要相同,兩者態度上未盡一致,並非無據。

五、結語
       本件爭端歷時六年,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仍非終點,徹底解決遙遙難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作成後,工會於114年2月14日前往司法院召開記者會,認為長榮公司的「報復性訴訟」意圖恐嚇罷工成員、破壞罷工行動,恐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將聲請釋憲。

       然而,勞資雙方各自採取爭議行為與訴訟,往往沒有一方是真正的贏家。資方往往會在訴訟中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承擔來自股東、主管機關甚至是消費者的壓力;工會在漫長的過程中,也必須面對幹部及成員們對於工會採取爭議手段與最終所得效益是否相當,以及工會有無能力確實保護會員免於法律追究的疑慮。

       綜前,面對勞資爭議,勞資任一方採取協商及爭議手段前,都宜從往例中認識相關風險,必要時尋求專業評估,在可控的風險下,擬定最適策略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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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1] 中央社,長榮航空因罷工向工會求償 法院撤銷不當勞動行為,新聞發布日:2024/8/22,最後瀏覽日。見網址:2025/6/16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8220381.aspx
[2] 中央社,長榮航空不服罷工求償3400萬 敗訴確定,新聞發布日:2025/4/25,最後瀏覽日。見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250067.aspx